雖然這些規定的修正來自於當時某家廠商違規事件
可是修正結果影響不少享受租稅優惠措施的廠商
提醒企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
有興趣可以了解一下~~
稅捐稽徵法 (106 年 06 月 14 日 )
第 48 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
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
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229/ch04/type2/gov30/num5/Eg.pdf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
( 106 年 12 月 1 日)h
三、稅捐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租稅優惠待遇:
(一)屬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
1.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時,應即依式(
如附表)調查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
2.納稅義務人享有前點第一款所定租稅優惠待遇者,稅捐稽徵機關
應於裁罰後,檢附相關資料函報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
。但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之核課期間將屆者,得於查獲或裁處前先
行函報財政部。
3.財政部審定屬本條項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時,應即函復稅
捐稽徵機關,免函知納稅義務人。
4.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應儘
速於核課期間內補徵稅捐,將核定通知書、補徵稅額繳款書及財
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通知函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後,將
處理情形及送達證書影本送交財政部。
(二)屬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情形者:
1.財政部接獲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停止並追回納稅義
務人租稅優惠待遇,經審定屬本條項應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
,應即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函知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應
依前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2.稅捐稽徵機關接獲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主管
機關為辦理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需要,查調納稅義務人違章
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其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及
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依式(如附表)彙整該納稅義務人於其他地區
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享受租稅優惠待遇情形逕行提供,依本
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並副知財政部。
產業創新條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70 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
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
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
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
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73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
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
健康之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公開依前項規定認定情節重大之事業,由提供優惠待遇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各該法律之主管機關停止並追回其違規行為所屬年度之優
惠待遇,並於其後三年內不得享受政府之優惠待遇。
前項所稱優惠待遇,包含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法律或行政行為所給予該事業
獎勵、補助、捐助或減免之租稅、租金、費用或其他一切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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