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自己成為釋憲標的的不受理決議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第一四、二二、二三、二六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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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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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其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依職權發現課稅處分違法者,亦同。小小學法園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第 十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第 十八 條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小小學法園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並供查詢、下載及利用:小小學法園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
附錄法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 年 12 月 28 日)小小學法園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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