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2854158
來看一下有哪些規定已因應事件修正囉~
| 稅捐稽徵法 |
第 48 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229/ch04/type2/gov30/num5/Eg.pdf |
| 產業創新條例 |
第 70 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獎勵或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追回之處分確定後,於其網站公開該公司或企業之名稱;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本條例之租稅優惠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布其名稱,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 重點 | 【環保、勞工、食安+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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