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刑法沒收章節修正
並修正刑訴相關規定
依現行規定
檢察官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要件:
1、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2、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
3、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
刑訴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管轄法院?
刑訴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四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對於單獨宣告沒收有無理由之處理
刑訴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對於前二項抗告法院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
(第三項立法理由說明:本條第一、二項關於准否單獨宣告沒收之裁定,經抗告後,依本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原不得再抗告,然其涉及被沒收財產所有人之權益,對其
利害關係重大,抗告法院裁定後,應賦予再救濟之機會,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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