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規算冷門,可能沒遇過也不太了解
不過就當新知了解一下
順便整理了圖表方便閱讀~~
專屬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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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107年1月3) |
第 47 條 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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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106年4月19日) |
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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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102年1月23日) |
第7條 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案件,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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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104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3 條 依本法規定對於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專屬該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一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不明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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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107 年6月 13 日) |
第 2 條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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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01 年 12 月 26 日) |
第 5 條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