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1項前段及審事審判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原則應公開之。
但是仍有例外規定得不公開,並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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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據 |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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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107 年6月13) |
第 86 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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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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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103年6 月4 日) |
第 37 條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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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94 年5月18日) |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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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條 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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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104年12月30日) |
第 9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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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年 12月23日) |
第 18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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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年6 月4 日)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年6 月4 日) |
第 9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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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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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102 年1月 30日) |
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