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程序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1項前段及審事審判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原則應公開之。

但是仍有例外規定得不公開,並整理如下表:

法據

相關規定

法院組織法

(107 613)

86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87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軍事審判法

(1036 4 )

37

軍事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行之。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危害證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時,得不予公開。

軍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少年事件處理法(94 518)

34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73

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家事事件法

(1041230)

9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 1223)

18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同意。

二、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 4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 4 )

9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24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

營業秘密法

(102 1 30)

14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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