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管轄案件較為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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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比較(智慧財產法院)

法據

管轄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 107/6/ 13)

第 3 條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
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
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
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
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 4款規定,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及行政事件

司法院 97 年 04 月 24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0970009021 號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並自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壹、民事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二、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
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貳、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
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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