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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納入彙編之解釋令效力-形同廢止
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發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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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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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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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 1286 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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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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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六、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穎川○忠聲請案。(會台字第 8122 號)
聲請事由: 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穎川○忠聲請書為貨物稅事件,認行政法院 (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 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七日台財稅 字第八一○三四四五一二號函釋,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第七條、第二十 二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貨物稅事件,以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 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二六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 五八號判決,對財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三四四 五一二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雖未記載其文號,卻引用其 內容,應認該系爭函釋係上開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命令, 且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 義,聲請解釋。惟按財政部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台財稅 第八三○八七九○六四號函示「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民國八十三年 五月三十一日前發布之貨物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八十三年版『貨 物稅法令彙編』者,自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 ,一律不再援引適用」。經查,系爭函釋確未編入該部八十三年版 「貨物稅法令彙編」,且未經該部重行核定,上開二確定終局判決 對此亦均已闡明,該函釋即形同廢止,非屬有效施行中之行政命令 ,該二判決亦均明示未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則該等判決就貨物稅條 例第八條第一項及財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七五三三 ○八八號函釋,關於稀釋天然果蔬汁飲料品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 人工添加物規定之意涵及認定標準之論述,其用語縱與系爭函釋之 內容雷同,亦純屬法院裁判上所持之法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不 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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