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這次要來認識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
簡單整理一下類似規定供參考囉!
【重點1:特定職務禁止與特定行為禁止】
【重點2:離職前○年+離職後○年】
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第 8 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 |
遊說法 |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