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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要來認識旋轉門條款(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

簡單整理一下類似規定供參考囉!

重點1:特定職務禁止與特定行為禁止

重點2:離職前○年+離職後○年】

公務員服務法

14-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8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
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
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遊說法

10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
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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