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常用的法令常會記得需告訴乃論
少用的就是記不太得/
不過究竟是否須告乃/
在實務是滿重要的/
有時間就參考記憶囉~~~
刑法須告訴乃論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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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1 條 |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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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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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條 |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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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7 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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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8 條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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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4 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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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9 條 |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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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4 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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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7 條 |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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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3 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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