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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還有哪些規定是不待訴願
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對於獨立機關有一定的背景知識
對於下列整理的資料應該不會陌生~~
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飛航事故調查法 (103年6月18日) |
第 34 條 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公平交易法 (106年6月14日) |
第 48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廣播電視法 (107年6月13日) |
第 50-2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衛星廣播電視法 (107年6月13日) |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有線廣播電視法 (107年6月13日) |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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