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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刑法有規範的告乃規定也不少

有些法令其實平常也沒用到\

還是充實一下新知~~~
附屬刑法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營業秘密法
第 13-3 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

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電信法

第 56-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著作權法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引水法

35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36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人工生殖法

第 36 條

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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